致同提示:2025年12月金融新规热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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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金融行业监管动态跟踪系列,旨在阐述2025年12月国内金融监管的最新资讯。我们持续关注金融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提供整体概览及重点提示,协助金融机构了解和有效应对,以持续优化合规管理效率和效果。
  
  重点法规提示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10号)
  
  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于2025年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致同提示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号文”)自2025年5月征求意见稿后,于2025年12月正式发布。根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当前,三类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根据相关信息统计,三类资管产品的规模合计约100万亿,涉及广泛社会投资者。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10号文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规定,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对理财产品的影响更大
  
  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四条,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即明确定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私募产品。根据《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
  
  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均为私募,信息披露以约定为主;理财产品类型则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类,且以公募为主,因此本次出台的《办法》预计对理财产品的影响更大。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而私募产品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1、新增强制披露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规范公募产品营销行为
  
  正式稿新增“公募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披露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披露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明确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成立一个月以内的公募产品披露过往收益的同时必须公布业绩比较基准,避免理财发行阶段规模尚小时通过拉高短期业绩吸引投资者买入,避免客户仅参考短期业绩来做购买决策。
  
  2、修改定期报告豁免披露规定
  
  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在定期信息披露的豁免规定上进行了修改。征求意见稿原规定为“资产管理产品成立不足九十个自然日或者在本报告期存续期不超过九十个自然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与现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类似。
  
  正式稿修改为“资产管理产品成立不足九十个自然日的,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产品期限超过九十个自然日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存续期内至少披露一次定期报告”。整个生命周期至少要披露一次定期报告,对期限较短的封闭式理财产品,增加了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3、补充产品穿透后持仓情况的临时信息披露要求
  
  正式稿新增“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增加了底层资产的信息透明度。
  
  4、新增对专业机构工作质量及合规性的强调
  
  正式稿第三十二条新增“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法律意见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其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强调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资管产品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勤勉尽责要求。
  
  5、实施日期
  
  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2月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 务 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升保险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办法》提出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原则,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政策和程序,明确模型系统和数据管理要求,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有效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推动保险公司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拉长指标评价周期,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致同提示
  
  2025年12月19日,为防范保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维护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整合和完善了2018年以来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办法》拟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将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均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提出新要求。2024年《国 务 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明确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
  
  行业实践问题凸显: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管理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标准等。这些问题导致部分保险公司面临利差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亟需通过完善监管框架加以解决。
  
  外部环境变化的挑战:低利率趋势环境下,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相对刚性,利差收窄风险加剧,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增加。同时,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后,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将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主要内容及变化
  
  《办法》共5章51条,包括总则、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制度整合。将过去分散在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监管框架更加完整。
  
  -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明确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
  
  -明确监管指标。结合新保险合同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沉淀资金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优化指标计算口径。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对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
  
  -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报告、第三方审核和能力评估要求,明确监管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专项压力测试、扩大检查范围、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
  
  致同提示
  
  2025年12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5号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本次25号文是对监管框架的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特色金融功能,在租赁物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25号文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核心内容包括:
  
  突出全流程业务环节中与租赁物的管理要求:租赁物类型合规;在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强调对租赁物适格性、权属、价值、物理状况等调查审查;在合同订立和执行阶段,强调合同中租赁物相关要素、租赁物的登记和交付等要求;在租后管理阶段,对处于在建、在租、租期届满和待租等不同状态下的租赁物,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强化租赁物估值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优化内部管理部门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租赁物评估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公正。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
  
  针对售后回租业务:为防范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等问题与风险,要求在尽职调查阶段,核实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做好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严禁低值高估;在审查审批阶段,要求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并做好对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在合同执行阶段,重点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等问题。
  
  针对经营性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强化租赁物的运营管理,落实维护保养、保险安排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并持续关注租赁物价值波动,定期开展价值重估,做好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效防范经营性租赁业务相关风险。
  
  金融法规汇总目录(2025年12月新发布及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 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财办会〔2025〕135号)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深入贯彻党 中央、国 务 院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 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就业创业,财政部于2025年12月9日提出《关于进一步发挥政 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5〕127号)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 务 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5〕62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财会便函〔2025〕67号)
  
  2025年12月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就新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金规〔2025〕24号)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作为耐心资本的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积极贯彻落实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一是调整保险公司投资相关股票的风险因子,培育壮大耐心资本。二是调整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风险因子,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
  
  参见“重点法规提示”。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强化市场监督制衡、规范产品投资运作、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的增长和托管资产的多元化,亟需弥补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各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发展托管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五章49条,包括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符合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度,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当的托管服务。同时,《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制度安排。
  
  《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明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参见“重点法规提示”。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10号)
  
  参见“重点法规提示”。
  
  《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9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加快发展数字金融,金融监管总局于2025年12月26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工作任务、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3个部分,从数字金融治理、数字金融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据要素开发、风险管理和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等方面提出了33项工作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数字金融治理机制。要求金融机构科学制定数字金融发展规划,推动建立适配数字金融发展的业务管理模式,鼓励探索优化组织架构和机制流程,加快建立数字人才体系。二是高质量推进数字金融服务。以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为驱动,着力提升金融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绿色经济、小微企业、乡村振兴、区域协同发展、贸易数字化等领域以及对城乡居民、老年人等客群的服务质效。三是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引领作用。加快发展“人工智能+金融”,探索前沿技术应用,加强科技研发能力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投向,积极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同业科技输出。四是有效激发数据要素潜能。完善数据治理机制流程,加强数据标准建设和数据质量源头管控,提升数据治理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推动金融数据高水平应用,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生态。五是牢牢守住风险底线。着力建设智能风控体系,重点强化数字化形势下的战略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外包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重点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防护,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应用能力,有效管理算法模型风险,防范数字生态外部合作风险。六是高效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监管流程数字化再造,推进智能分析工具研发,加强监管大数据建设,强化监管基础设施和数字化人力资源建设。
  
  《方案》是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 务 院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做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持续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指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和竞争力,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同时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加强跟踪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通知》(金规〔2025〕26号)
  
  2025年12月30,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通知》,废止3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1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2025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先后分三批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共计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3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文件内容被新规定取代、与监管实践不符、阶段性工作已结束等情况。
  
  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制度的时效性,推动金融监管政策与行业发展需求相协调。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关注监管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按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金规〔2025〕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二是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5〕21号)
  
  为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 务 院决策部署和资本市场新“国九条”要求,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持续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
  
  《公告》共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产品定义,商业不动产REITs是指通过持有商业不动产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的封闭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二是基金注册及运营管理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商业不动产等方面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运营管理责任。三是发挥基金管理人和专业机构作用,压严压实责任,要求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四是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商业不动产REITs监管和风险监测处置等职责。此外,商业不动产REITs其他有关事宜,参照《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公告》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可。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做好《公告》落地实施工作。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31号〕)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政 府建设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监管措施的种类。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二是明确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实施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三是明确实施监管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现场执法、回避、法制审核等一般程序要求,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要求,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四是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包括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开要求、送达程序等。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总体对《实施办法》表示赞同认可。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实施办法》作了修改完善。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做好《实施办法》实施工作。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证监会令〔第23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受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受理条件。根据国 务 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二是完善办理程序。《决定》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三是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为提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严肃性,《决定》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国 务 院《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此外,《决定》明确,在考虑国 务 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确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22号)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降低基金投资者投资成本,规范公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6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切实降低投资者成本。二是简化赎回费收费安排,明确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三是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鼓励长期持有。四是设置差异化的客户维护费支付比例上限,鼓励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五是强化基金销售费用规范,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于投资者,要求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六是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总体赞同《规定》的修订方向和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逐条研究反馈意见,认真吸收采纳,并对《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高度重视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工作,聚焦投资价值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设施以及权属清晰的畜禽活体开展抵押融资,逐步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规范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确权登记,建立健全申报、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流程,推广电子耳标、生物识别等数字化技术应用。科学评估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价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评估机构、人员配备等配套管理制度。
  
  《通知》强调,要完善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登记模式,因地制宜建立抵押物清单名录,鼓励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规范开展登记、查询。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数字化管理平台,赋予抵押资产专属“二维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农业保险+融资”模式,用好信贷市场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融资对接服务。建立健全信贷风险分担和监测机制,探索创新担保服务路径,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支持通过物联网平台等智能化手段,加强在押资产管理。
  
  《通知》要求,要不断完善抵押物处置机制,探索构建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开展以农业设施为抵押物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拓宽处置变现渠道。加强政策激励和融资配套服务,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贷款投放。深入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加强资金激励支持。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5)》
  
  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5)》。报告认为,2024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我国积极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 府、总供给和总需求、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提升质量和做大总量的关系,顺利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持续增强。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34.9万亿元,同比增长5%,就业和物价总体平稳,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对外贸易规模创历史新高,外汇储备超过3.2万亿美元,重点领域风险化解有序有效,社会大局保持稳定。
  
  金融系统坚持党 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 中央、国 务 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逆周期调节,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2024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共1个百分点,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两次下调政策利率共0.3个百分点,引导存贷款利率和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健全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等领域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建立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二是积极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推动出台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系列政策,建立融资平台债务统计监测系统和查询系统,推动融资平台规范有序退出。三是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调房贷最低首付比例,取消全国层面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推动降低存量房贷利率,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四是进一步拓展中央银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职能。基于市场化原则,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两项工具,支持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五是稳步推进重点机构和重点区域风险处置。央地协同配合,“一省一策”有序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多种方式稳妥处置中小银行风险,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明显压降。六是推进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动金融稳定法立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进程。持续强化风险处置资源保障,有序推进存款保险基金保费归集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推动完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规则,更好支持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总体稳健,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机构经营指标和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
  
  展望未来,“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力资源优势更加彰显。下一步,金融系统将坚持以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把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物价合理回升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考量,保持流动性充裕,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汇率弹性,强化预期引导,防范汇率超调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全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重点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坚定推进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积极稳妥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做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25〕480号)
  
  为了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深交所于2025年12月19日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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